廚餘可分為熟廚餘(養豬廚餘)與生廚餘(堆肥廚餘)兩種,為提高再利用價值,敬請盡量配合分類回收,不要把養豬廚餘混入堆肥廚餘,並請勿摻雜一般垃圾及資源回收物,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處新台幣1,200-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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