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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高雄市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教育訓練報名資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07 14:09
  • 依據107年8月23日高市府衛疾管字10736112900號令「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暨110年5月19日高市衛疾管字11034696000號令「公告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設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取得衛生主管機關病媒防治教育訓練3小時以上證明。
  • 本府衛生局暨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將不定期到公私場所進行抽查作業,倘未依規定設置登革熱專責人員、訂定及執行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將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報名相關資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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