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為本市6樓以上且於84年6月28日(含當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首次取得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區公所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者。
二、補助標準係以公寓大廈總戶數級距核定補助標準,補助標準如下:
(一)、總戶數9戶以下者,新台幣5千元
(二)、總戶數10至50戶者,新台幣2萬元
(三)、總戶數51至100戶者,新台幣5萬元
(四)、總戶數101戶以上者,新台幣7萬元
三、補助相關計畫資料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