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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八條應如何解讀?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1)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必須於鹷前(十八歲前)即出境在國外並於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其就學最高年齡,大學可就讀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符合上述就學規定,在學在期間免辦理緩徵,惟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返國,須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書向境管局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入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兩個月,但如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放假期間,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境管局申請延期出境,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役因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應不予野i或禁止其出國,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依上揭規定,若十八歲前出境,十九歲之年在外大學就讀,即不符合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之規定,須於完成兵役義務後才可出國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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