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兵役業務O&A

    本次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本規定原對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境國外定居者,在未具有僑居身分前,於接近役齡十六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返國者,即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惟基於人道考量,為解決渠等短期返國探親問題,並加強培育及引進科技人才,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十五歲前出境辦理僑居身分加簽規定,即凡是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若接近役齡於十六歲之年一月一日至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超過二個月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外交部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