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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業務O&A

    常備體位與替代體位如何區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1)按立法院八十九年元月十五日三讀通過之兵役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甲、乙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難以判定體位,同條第三項則規定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所以,先前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之「役男體位區分標準」, 其修改內容與等級區分,目前已由主管機關國防部軍醫局會同內政部通過修正,於八十九年六月廿六日發布實施。遲會在八十九年六月底前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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