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自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農地須於申報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農作物,並經勘查合格或判釋有案,始得申報休耕措施,以維持一期種植一期休耕之耕作模式。由申請人「以戶長名義」申辦。
審核標準:
由申請人向任一(鄉、鎮、市)公所申報,由農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實地會勘。
應備資料:
- 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
-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 有效期限內租約或代耕證明文件資料
- 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如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等。
- 契作申報另檢附契作合約書。
統一申報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