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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農地契作、休耕獎勵申報)

    申請資格:

    自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農地須於申報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農作物,並經勘查合格或判釋有案,始得申報休耕措施,以維持一期種植一期休耕之耕作模式。由申請人「以戶長名義」申辦。

     

    審核標準:

    由申請人向任一(鄉、鎮、市)公所申報,由農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實地會勘。

     

    應備資料:

    1. 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2. 申請人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
    3.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4. 有效期限內租約或代耕證明文件資料
    5. 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如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等。
    6. 契作申報另檢附契作合約書。

     

    統一申報期間:

    • 第一期:全國統一於每年1月2日至1月31日,可同時申報當年2個期作

    • 第二期:高雄市訂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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