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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申請人及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

    以父或母(監護權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審核標準: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投資等)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人口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配偶死亡。
    2. 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3. 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4.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5. 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6. 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8. 單身收養子女。

     

    應備資料: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2. 其他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或判決、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外籍父母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勞保加退保明細、身心障礙證明……等上述審核情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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