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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4、 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申請公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3-17 18:37

一、緩召第4款

(一)應具備條件:

1.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二)受理日期: 115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緩召第5款

(一)應具備條件: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二) 受理日期:115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三、儘後召集第4款

(一)應具備條件: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二)受理日期:115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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