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召第4款
(一)應具備條件:
1.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二)受理日期: 115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緩召第5款
(一)應具備條件: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二) 受理日期:115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三、儘後召集第4款
(一)應具備條件: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二)受理日期:115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