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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如遇本府社會局或本市6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居家托育人員,應予以配合,不得以規約拒絕訪視或提前通知居家托育人員,以免觸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5-28 11:22
  1. 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5年5月2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534646000號函辦理。
  2. 本府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委託本市6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名稱:高雄市第1區至第6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理居家托育人員訪視輔導業務,另依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規定,全面採不預約、不同時段訪視。
  3. 倘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以社區規約拒絕配合訪視情事者,該規約恐有牴觸兒少法第70條第2項規定之虞,並得依同法第104條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4. 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如遇本府社會局或本市6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居家托育人員,應予以配合,不得以規約拒絕訪視或提前通知居家托育人員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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