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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業務O&A

    申請核列貧困徵屬等級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稱家屬:1.配偶。2.直系血親。3.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者(以役男服役一年前經戶籍登記為同戶生活,原由其扶養者為限)。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在營軍人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辦法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係指年齡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八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之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二) 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者。(三) 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四) 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夜間部以外之在學學生而無固定收入者。(五) 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或扶養十二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六) 婦女懷孕無固定收入者。(七)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第一款及第三款身心障礙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第二款、第三款之罹患嚴重傷、病及第六款之懷孕婦女,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之診斷書;第四款之在學學生,應檢具相關在學證明資料。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未依前條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收入區分為下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 (以下簡稱三節) 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其發放基準下表:(一) 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者。(二) 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三) 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符合以上標準的役男,請於接獲徵集令後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詳細說明可參墨貍珣`備役役男家屬服務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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