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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備兵服役時,家庭發生變故如何申請提前退伍?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依兵役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之認定標準如下:一、原負擔家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者。二、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內政部頒布之年度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者。四、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五、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符合前項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第一、二款常備兵家庭狀況,須符合內政部年度頒布之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規定。符合以上條件者,請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後,逕報所隸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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