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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兵訓期為何不能以大專集訓證書或軍訓課程折扺?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因是項規定未含補充兵,因此按補充兵之主管機關國防部規定,大專集訓及軍訓課程無法據以折扺算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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