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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重點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由於僑民返國服兵役,依原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僑民役男返國居留屆滿一年或居留逾四個月達三次,始予辦理徵兵事宜,條件較為寬鬆,因此有部分役男得以藉此規避兵役義務,為防止規避兵役義務之弊端,並維護真正僑居國外之僑民權益,經內政部研究後修正重點如下:1、歸化我國國籍之役男,自歸化日起,即有服兵役之義務;現行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具役男身分者,均於其完成設籍後即列入徵處,因未有適應期,致辦理徵兵處理造成困擾,為解決是項問題,修正渠等比照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辦理徵兵處理規定,於設籍滿一年再予辦理徵兵處理。2、明確律定有雙重國籍僑民,即使持外國護照入境在台居住滿一年,仍應徵服兵役,以導正部分國人以取得僑居身分免服兵役之錯誤及投機觀念。3、修正僑民在台居住滿一年計算方式,其修正如下:(一)僑民返國連續居住滿一年。(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返國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返國,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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