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住戶於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等,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上開條文規定,以書面(存證信函或函文)制止違規住戶,並令其改善,如制止不從或該違規行為未改善,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供該住戶姓名及書面制止資料,以利本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