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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1-30 11:19

「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如下︰

(一)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

(二)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

(三)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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