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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1月1日起本市8樓以上集合住宅(H-2類組)且已成立管理組織之社區,應於每年須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20 09:46
  1. 本市8樓以上集合住宅(H-2類組)且已成立管理組織之社區應於114年1月1日起每年須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併同檢附。
  2. 餘如附件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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