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徵兵規則第14條第4項及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第7點第7項辦理。規定凡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就學中或已畢業役男,依規定申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之醫院辦理複檢。
直轄市、縣市(市)徵兵檢查會判定免役體位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案件,同一般役男送審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