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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1.本規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2.本規定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3.接近役齡男子申請護照之申請書,應先經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人員審查,於申請書註記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領務局於核發之護照末頁,依審查結果核貍|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前項護照應加誘岑W記,各相關單位若發現其未註記者,應請其至領務局補說C4.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護照上加貍|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核准者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接近役齡男子於屆役齡後,除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之規定在國外就學或經內政部核准者外,不得在國外辦理換發護照。但辦理換發返國專用護照,不在此限。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之護照,若於屆接近役齡或役男期間,尚未具僑居加簽資格,而有入出境者,雖護照上未加貍|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亦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及在國外辦理換發護照。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境者,仍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5.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接近役齡男子,應由船東負責於起役之年通知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6.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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