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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未辦移出,但人在國外,是否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事實?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戶籍未辦遷出,但人在國外,在兵役管理上屬於出境役男:(1)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境,已取得僑民或雙重國籍身分者,依「歸國僑民服服役辦法」規定,以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回國停留時間屆滿一年時,才有兵役徵處的問題。至於屆滿一年的算法有『連續停留滿一年』和『有三次停留時間超過四個月』二種算法。所以在未屆滿一年前,都可以進出國內外,除非是已經兵役單位通知辦理徵處程序,而無故不接受時,才會有妨害兵役的情事。(2)十六歲之年一月一日至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境者,在兵役上屬接近役齡男子,出境時須填具結書,保證於屆役齡時會返國服役,這類役男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即使取得僑民或雙重國籍身分,也不適用上述『回國停留時間屆滿一年時,才有兵役徵處的問題』,實務上,都等到這些役男回國後再作處理。(3)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已屆徵兵及齡,又再區分二種情況:●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係以特殊原因(如奉派出國訪問比賽等)出境,而屆期未歸者,目前已由兵役單位列入管制,逐年催促家屬通知其返國服役,若經查證有妨害兵役情事,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已經開放役男短期出境二個月以內或是學校推薦出境一年以內,如果逾期未歸經摧告仍未返國者,則可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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