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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男體位服役規定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並依下列規定服役: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役男如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民國六十九年次(含)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應服補充兵役施以三十五日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至七十年次(含)以後之役男,經判定替代役體位者,應徵服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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