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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因身體狀況變更或對判定之體位有疑義時,如何申請改判體位?複檢後如何得知檢查、體位判定結果?申請改判體位後,可否再次申請改判體位?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一)依徵兵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1、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役男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填寫申請書,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符合複檢要件後,安排役男至指定複檢醫院檢查,此申請方式之檢查費用由政府支付。2、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役男至鄉(鎮、市、區)公所填寫同意書及申請書後,持同意書至指定複檢醫院檢查,由複檢醫院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役男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此申請方式之檢查費用由役男自行支付。(二)依據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複檢醫院應於役男檢查完畢十四日內,開據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一份送回徵兵檢查委員會據以核判體位。役男如欲知複檢後的體位,可逕洽詢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三)依徵兵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改判體位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改判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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