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經)課辦理,並攜帶3張1吋半身照片、印章及身分證正本(未成年攜帶戶口名簿)至區公所社會(經)課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委託他人辦理者另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社會(經)課登錄電腦後,請至醫院將鑑定表交醫師及專業人員辦理鑑定,由醫院將鑑定表承轉衛生局、社會局再送回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依據鑑定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