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持有之250c.c.以上車輛,其車輛價值依二手車輛價格換算列入家庭動產計算;但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車輛屬有特殊照顧需求者(該特殊照顧需求者應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4款規定),經評估同意一家戶得不予列計1輛。另車輛非屬名車且車齡20年以上不予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