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社會業務O&A

    我實際上沒有在工作,公所怎麼說我是有工作能力的人口應該計算虛擬所得呢?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 00:00
    16歲以上未滿65歲屬法定有工作能力之範圍,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財稅資料查無薪資收入,經地方政府審核認定,就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
    一人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