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自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農地須於申報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農作物,並經勘查合格或判釋有案,始得申報休耕措施,以維持一期種植一期休耕之合理耕作模式。
審核標準:
由農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經建課申報,由本區移送休耕申報移送表至農地所在地區公所辦理實地會勘。
應備資料: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 有效期限內租約或代耕證明文件資料。
- 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如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等)。
- 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之印章。
- 農會存簿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