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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場所資訊

    • 高雄市新興區避難收容處所
    高雄市新興區避難收容處所一欄表
    站名 地址 聯絡人 電話 服務里別 收容人數 適用災害

    高雄市

    新興高中

    五福二路

    218號

    總務主任

    2727127*3021 東坡、漢民、玉衡、振成、振華里 500

    風水災、地震、海嘯、其他

    高雄市

    大同國小

    大同一路

    231號

    事務組長

    2823039*731

    榮治、大明、明莊、秋山、長驛里

    617

    風水災、地震、海嘯、其他

    高雄市

    七賢國小

    七賢一路

    393號

    總務主任

    2351150*813 南港、成功、新江、黎明、愛平、建興、建華 1091

    風水災、地震、海嘯、其他、

    高雄市

    高雄高商

    五福二路

    3號

    總務主任

    2269975*1419 浩然、德生、永寧、正氣里 1091

    風水災、地震、海嘯、其他

    高雄市

    信義國小

    中正三路

    32號

    總務主任

    2365163*31 順昌、文昌、開平、興昌、中東、光耀、德望里 1090

    風水災、地震、海嘯、其他

    高雄市

    新興國小

    民生一路

    321號

    總務主任

    2412119*131 蕉園、德政、華聲、仁聲 1182

    風水災、地震、海嘯、其他

    新興區行政中心10樓大禮堂

    中正三路

    34號10F

    避難收容承辦人

    呂忠勝

    2368146 全區 30

    風水災、地震、海嘯、其他

    新興區新興老人活動中心 黃海街62號1樓

    林庭萱

    2222272 全區 30 風水災、地震、海嘯、其他
    新興區忠孝老人活動中心 忠孝一路417號1樓

    柯惠鈴

    2352655 全區 30 風水災、地震、海嘯、其他
     
    • 災害救助
    1. 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2. 災害救助總類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三十日以上未著者。
    •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而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十五日內之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 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者。
    • 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者。
    •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 住屋毀損救助: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住屋因災毀損住屋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不堪居住者。住屋,以申請人實際居住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浴室為限;第四款及第七款住屋,並以申請人於災害前已設籍者為限。

    相關災後租稅減免問題,可另洽詢本市稅捐稽徵處瞭解。

    1. 災害救助申請表件

              災害救助申請暨調查表01(甲式-適用安遷、住屋毀損)

              災害救助申請暨調查表02(乙式-適用淹水、土石流)

              災害救助申請暨調查表03(丙式-適用死亡、失蹤、重傷)

     

    • 災害救助申請流程
    災害救助申請流程表
    作業流程 說明
     1、受理申請 申請人應於災後30日內向里幹事(區公所)提出申請。
     2、里幹事勘查 由該里里幹事於災後20日內實地到案家會勘,並填寫災害救助申請暨調查表。若不符合將告知申請人。
     3、社會課初審 里幹事將填寫後之案件送區公所社會課初審,於30日內完成審查。若不符合函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後15日內申請複查。

     4、送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復審

    初審符合案件陳送社會局複審。社會局將核定結果通知本所,再由本所通知申請人 。若不符其申請規定,亦將由市府函知本所,再由本所將不符原因函知申請人。
     5、核撥災害救助金 由市府將補助款逕匯入申請者帳戶。並將核定公文及明細函知公所,轉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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