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發給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65歲或原住民年滿55歲(自111年起原60歲改55歲),於當年6月30日前已設籍本市,至重陽節 30日前仍持續在籍之市民。55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至99歲老人之敬老禮金由區公所匯款或派員送達到家;百歲以上長者指派專人送達慰問。
應備資料: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發放標準:
- 55-64歲原住民及65歲以上未滿90歲者,每人新臺幣1,500元。
- 90歲以上未滿100歲者,每人新臺幣5,000元。
- 100歲以上者,每人新臺幣10,000元。
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