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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急難救助

    法令依據﹕
    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救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設籍本市並受僱於外縣(市)之雇主,缺乏車資前往就職,或外縣(市)居民流落本市,缺乏
           車資返鄉。
    救助項目﹕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
           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 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得經由區公所或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必要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戶口名簿。(委託他人代辦者,檢具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及
           印章)
    二、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及全戶戶籍資料。(可填委託書,請區公所代為查調
           )。已具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單親家庭子女生活
           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資格者,不須檢附財稅資料。
    三、需提供三個月內發生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
           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帳戶凍結以上等正本證明文件。
    申請流程: 
    一、應於急難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急難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二、區公所應自申請文件完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核並予以救助。但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
           延之。區公所為審核急難救助之申請,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訪查所需資料。
    審核標準: 以市府最近一年度公告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為審核標準
    洽詢電話社會課:07-2386113轉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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