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3個月內發生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者,由申請人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審核標準:
- 戶內人口死亡、失蹤或患重病、失業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 全家人口平均月收入、動產、不動產規定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標準。
應備資料:(檢具發生急難事由3個月內證明文件)
- 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及喪葬收據正本等。
- 國稅局出具之戶內人口(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所得暨財產證明、稅籍清單、勞退保明細、國民年金繳費收據或通知單等(或財稅可由本所代調)。
- 3個月內住院醫療費收據正本(限健保有給付之醫療費用自負額)或繳費通知單及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因病需再家休養一個月以上)。
- 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等相關證明文件、帳戶凍結等其他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