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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1. 育有未滿2歲兒童。
    2.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3.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 未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補助金額:

    1. 第1胎子女:每人每月5,000元。
    2. 第2胎子女:每人每月6,000元。
    3. 第3胎(含)以上子女:每人每月7,000元。

    發放規定:

    1. 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
    2. 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應備資料:

    1. 申請人(監護人)或兒童父母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  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印章。

    2. 兒童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使用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以外人員之郵局帳戶,需簽具切結同意書)。

    4. 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未提供者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申辦單位:

       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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