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 育有未滿2歲兒童。
-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或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申請人倘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新生兒須另向區公所社會(經)課申請「增列」,若受補助兒童本人未列冊,將以一般家庭之資格核撥津貼金額。
補助金額:
- 一般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月補助3,500元。(第2胎4,000元、第3胎以上4,500元)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第2胎6,000元、第3胎以上7,000元)
- 111年8月1日起,第1胎5,000元、第2胎6,000元、第3胎以上7,000元(不分對象)。
應備資料:
- 申請人及配偶之新式戶口名簿(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印章。
- 兒童之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第3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申辦單位:
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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