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 育有未滿2歲兒童。
-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補助金額:
- 第1胎子女:每人每月5,000元。
- 第2胎子女:每人每月6,000元。
- 第3胎(含)以上子女:每人每月7,000元。
發放規定:
- 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
- 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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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監護人)或兒童父母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 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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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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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使用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以外人員之郵局帳戶,需簽具切結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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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未提供者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申辦單位:
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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