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 育有未滿2歲兒童。
-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補助金額:
- 第1胎子女:每人每月5,000元。
- 第2胎子女:每人每月6,000元。
- 第3胎(含)以上子女:每人每月7,000元。
- 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符合者,得追朔自出生月份發給(限當年度)。
應備資料:
- 申請人及配偶之新式戶口名簿(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印章。
- 兒童之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第2、3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申辦單位:
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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