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實際居住本區且負擔家庭主要生計之市民(16-64歲未領有中度以上身障手冊者),最近3個月內發生急難事實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向居住地(非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救助對象:
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審核標準:
- 全家人口總收入合計平均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25,455元,全家人口動產(存款、投資...等)合計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不動產(房屋、土地)價值合計不超過596萬元。
- 經訪視符合急難事由及生活陷困之認定基準。
應備資料:(依發生急難事由檢具3個月內相關文件正本)
- 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及喪葬收據正本等。
- 國稅局出具之戶內人口(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所得暨財產證明、稅籍清單、勞退保明細、國民年金繳費收據等(財稅可由本所代調)。
- 3個月內住院醫療費收據正本(限健保有給付之醫療費用自付額)或繳費通知單及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因病需在家休養一個月以上)。
- 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因其他原因(無薪假....)致無法工作、重大變故...等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