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 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審核標準: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36,048元。
- 全家動產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 全家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 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8,329元。
- 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日消費支出1.5倍,每人每月核發4,164元。
- 全家人口: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戶籍或共同生活直系血親及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
- 工作能力人口:指年滿16歲至未滿65歲者。但符合法定中度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且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皆不計算為工作能力之人口,但若有工作收入或參加相關職業保險,屬有工作能力,列為工作能力人口計算。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與政府提供之其他津貼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只可擇一辦理。(低收入戶及榮民就養金除外)
- 其他。
應備資料:
- 申請人身分證、私章
- 全家戶口名簿
- 國稅局出具之所得暨財產證明及稅籍資料等文件(免備由本所查調)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全家人口有16~25歲就學人口須附當期註冊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
- 全家人口領有榮民就養金或退休俸者應附最近一年之俸給發給清單或存簿撥款明細1份。
- 全家人有領有台銀優惠存款者應附存簿封面帳號及內頁存款本金及利息撥付明細1份。
- 全家人口有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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