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緊急生活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
申請資格:
申請人及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育有未滿15歲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四)家庭暴力受害:持有社會局家防中心家暴事件通報證明(發生後一年內),或最近一年內持有法院核發之保護令且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限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申請人須實際扶養,並單獨行使負擔子女權利義務)或祖父母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 註1:無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 註2: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開立「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且未實際從事工作。
- 註3: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申請人實際與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共同居住,且申請人相關職業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每月收入(含工作收入及其他收入)均未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註1:所稱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指申請人實際與18歲以下之孫子女同住,且須符合孫子女之父母雙方均因死亡、非自願性失業(未領失業給付,且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及相關津貼)、重大傷病、服刑(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審核標準: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36,048元;全家人口1口以內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120萬元整,惟逾1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18萬元整;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未超過650萬元。
應備資料: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 其他因調查審核所必要之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家防中心開 立之家暴事件通報證明、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證明、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