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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陷困,並經社工員家庭訪視評估者: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另須符合財稅規定: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最近一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補助額度:

    1.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實地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應備資料: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3. 扶助對象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年滿16歲須附)。
    4. 申請人或扶助對象之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5. 足資證明符合第一點致生活陷困事由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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