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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審核標準:

    1. 全家人口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36048元。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劵、財產交易、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等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得增加25萬元。
    3. 全家人口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合計價值不超過732萬元。

     

    應備資料:

    1.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2. 申請人戶口名簿。
    3.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4. 全家應計人口包含:

    (一)申請人本人、配偶、父母及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直系血親。

    (二)與申請人同戶籍地址之未滿16歲、25歲以下仍在學(大學夜間部或進修班除外)或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兄弟姐妹。

    (三)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1. 應計人口應備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領有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利息本金、領有退休俸(金)資料、軍教職人員薪資(餉)證明、領有勞保年金或國民年金資料、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款單、16歲~25歲以下仍在學之學生證(大學夜間部或進修班除外)、領有榮民院內(外)就養金、入獄服刑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失蹤人口報案證明、所得具財交項目者應附買賣價金資金流向證明...等。
    2. 資料備齊後,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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