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設籍本市者
應備資料:
除攜帶初次與重新鑑定應備證件外,並應附3個月內病歷摘要表及診斷書(需註明下列相關病情之一,方得辦理: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至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及填寫在宅鑑定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