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設籍本區者
應備資料:
除攜帶初次與重新鑑定應備證件外,並應附3個月內病歷摘要表及診斷書(以上二文件至少需註明下列相關病情之一,方得辦理: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肢體障礙)。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已達6個月以上。 3.長期重度昏迷(昏迷指數<8)),至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及填寫在宅鑑定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