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 育有未滿2歲兒童。
-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或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未接受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正在領取107年7月份「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者,毋須重新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
- 一般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月補助2,500元。
- 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
- 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
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月加發1,000元。
應備資料:
- 申請人及配偶之新式戶口名簿(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印章。
- 兒童之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第3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申辦單位:
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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